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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区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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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区商会章程

被浏览了:849 次(添加于:2007-4-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山市南区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或本会),英文名:Chamber of commerce south district,Zhongshan,缩写:ccsdzs。
    第二条  商会性质:商会由中山市南区的工商企业及工商人士自愿结成属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爱国、敬业、守法”的宣传教育,提高会员素质。团结全区工商企业及工商人士以市场积极为导向,诚信经营,发挥本会优势,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本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日常活动接受中山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1-9号机关办公大楼3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其主要任务是:
    ㈠坚决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宣传教育,提高会员素质。
    ㈡参政议政,积极参与市、区有关事务和经济、社会重大决策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并发动会员为繁荣本区经济出谋献策。
    ㈢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㈣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㈤开展工商企业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洽谈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㈦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和企业调解经济纠纷。
    ㈧增进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和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㈨办好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商会会员均为企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㈡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㈢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㈠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㈢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㈥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常务副会长,其主要为协助会长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项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根据经费自筹的原则,筹集活动经费。其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级收取会员会费:会长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理事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企业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200元。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6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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